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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租户违法排污,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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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8篇原创文章


近日《中国环境报》报道一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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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夏季犯罪嫌疑人金某在南通市平潮镇租赁某建材公司厂房从事酸洗加工项目生产,将其用于酸洗不锈钢管产生的废水约261吨,通过车间下水道暗管直接对外排放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河内,致使九圩港河水受到污染。金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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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具备主观故意为犯罪行为提供方便的条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7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明知他人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仍实施向他人出租(借)经营场所、提供经营资质、签订虚假合同等帮助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出租人某建材公司明知承租人从事酸洗加工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仍然向其出租经营场所具备主观故意为犯罪行为提供方便的条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定犯罪嫌疑人与建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应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教育和规范企业切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

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及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一定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是南通市通州区发生的首例因向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者出租经营场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案件,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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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草案|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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